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
真理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
民國99年8月23日教務會議通過
民國102年8月2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04年3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04年10月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05年4月2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06年5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 一 條 |
真理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輔導學生提昇英語能力,依本校學則第四十四條規定,訂定「真理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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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條 |
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,除修習規定之外語課程外,尚應通過本校語言中心辦理之英語能力檢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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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條 |
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,參加以下校外各類英語檢定考試,達合格標準者,視同通過本校英語能力檢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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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條 |
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,參加全國大專盃各類英語比賽,獲得前三名,經語言中心審查確認者,視同通過本校英語能力檢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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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條 |
通過本辦法第三條、第四條規定之學生,應於四年級第二學期期中考前,持有效成績單或證明文件經語言中心審查通過後,登錄至校務系統,成績單上加註「通過英語能力檢定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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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 |
未達本校合格標準者,應自三年級起修習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「英語檢定」課程2學分。修課未及格者,應繼續選修至通過為止。在學期間,自行參加英語檢定考試且符合本校辦法規定者,亦視同通過英語能力檢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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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條 |
修習第六條英檢課程之2學分,可採計為校定共同選修課程學分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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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條 |
本校各學系自訂定之英語能力標準高於本辦法者,經教務會議認可,以各學系之規定為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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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九 條 |
學習障礙者,持有證明文件,其英語能力檢定,得另訂辦法規範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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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條 |
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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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
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