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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

           真理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

 

民國99年8月23日教務會議通過

民國102年8月2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04年3月2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04年10月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05年4月29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06年5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第 一 條

真理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輔導學生提昇英語能力,依本校學則第四十四條規定,訂定「真理大學英語能力檢定實施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 二 條

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,除修習規定之外語課程外,尚應通過本校語言中心辦理之英語能力檢定

第 三 條

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,參加以下校外各類英語檢定考試,達合格標準者,視同通過本校英語能力檢定。

檢定考試名稱

合格標準

1.多益測驗 (TOEIC)

500分(含)以上

2.全民英檢 (GEPT)、網路全民英檢(NETPAW)、全球英檢(GET)

中級初試(含)以上

3.托福 (TOEFL)

紙筆型態 (PBT): 424分(含)以上

*網路型態 (IBT):  37分(含)以上

4.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 (CSEPT)

第一級 140分(含)以上

5.雅思(IELTS)

3.5級(含)以上

 

第 四 條

本校日間部學士班學生,參加全國大專盃各類英語比賽,獲得前三名,經語言中心審查確認者,視同通過本校英語能力檢定。

第 五 條

通過本辦法第三條、第四條規定之學生,應於四年級第二學期期中考前,持有效成績單或證明文件經語言中心審查通過後,登錄至校務系統,成績單上加註「通過英語能力檢定」。

第 六 條

未達本校合格標準者,應自三年級起修習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「英語檢定」課程2學分。修課未及格者,應繼續選修至通過為止。在學期間,自行參加英語檢定考試且符合本校辦法規定者,亦視同通過英語能力檢定。

第 七 條

修習第六條英檢課程之2學分,可採計為校定共同選修課程學分數。

第 八 條

本校各學系自訂定之英語能力標準高於本辦法者,經教務會議認可,以各學系之規定為準。

第 九 條

學習障礙者,持有證明文件,其英語能力檢定,得另訂辦法規範之。

第 十 條

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。

第十一條

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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